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泉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监事工作,保障监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本会章程,结合本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协会理事会及其成员、协会的日常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协会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 监事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本会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
(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时间保障。
第六条 监事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提前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提出补选监事的建议,经会员大会通过后进行补选。
第三章 监事的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监事的职责:
(一)监督协会理事会及其成员执行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协会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监督协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列席协会理事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六)完成会员大会交办的其他监督工作。
第八条 监事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协会理事会及其成员、协会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有权对协会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有权对协会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有权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第四章 监事会的工作方式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监事工作,听取和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形成监事会决议。
第十条 监事会可以组织专项检查,对协会理事会及其成员、协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协助其工作,如审计机构、法律顾问等。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与理事会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协会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泉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制定日期: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