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 号),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从1%调整到2%,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的建筑安装工程税率进行调整,调整前后的税率见下表: 工程所在地计税基数调整前税率(%)调整后税率(%)市区(含县级市)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之和(不含税工程造价)3.4453.477县城、乡镇3.3813.413其他地区3.2523.284 本通知发文之日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文之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 |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