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
| 闽建筑函[2009]7号 |
| 各设区市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建标[2009]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做好涉及工程造价(定额)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后的各项衔接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经费的通知》(闽财建[2009]7号)要求,主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并取得他们的支持,认真做好取消收费后工程造价(定额)相应工作的经费保障,做到队伍不散、思想不乱、工作不断,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 |
| 福建省建设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