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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的通知(试行) 泉建筑[2006]46号

发布时间: 2006-09-27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的通知(试行)
泉建筑[2006]46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闽建法[200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招标工程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办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建设厅会签省发改委、财政厅颁发的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以及材料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同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编制和审核。

1、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应当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以合理的施工方法进行编制,所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应当在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说明中予以明确,并按附录一写明《招标工程预算造价编制说明》,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编制依据、编制考虑的施工方法及工程量计算有关说明等。

2、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主要设备并提供参考品牌。主要材料一般应包括钢材、水泥、墙体材料、门窗、预制桩、商品砼、饰面材料、防水材料、给排水管、开关插座、电线电缆、洁具、苗木等。招标工程预算造价中的材料、设备价格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对材料、设备规格、型号、质量的要求进行询价,所取定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或厂家、质量等级等应当在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成果文件中予以明确,并按附录二填写《主要材料、设备取定价格表》。

3、消耗量定额缺项的项目,应当提供相应的分析资料,作为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的编制和审核企业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对其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经核实,预算总造价误差(绝对值累计)超过3%的,按质量低劣处理,并以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成果文件未按附录一、二、三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如实填写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以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通报批评。

1、审核企业出具的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包括审核增减情况明细,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3%(含±3%)以内,但预算价超过5000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按附录三填写《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审核情况表》,明确审核增减的依据,不得以上浮或下降幅度来确定预算造价。

2、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预算造价(包括附录一、二、三)、中标价的所有成果文件通过《泉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qzgczj.gov.cn)上传。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或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不良行为记入该编制和审核单位及个人的信用档案;发现有意增减工程量清单,抬高或压低价格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7号)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附录一:招标工程预算造价编制说明200692793028205.doc

附录二: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取定表200692793046953.xls

附录三: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审核情况表20069279316439.xls



泉州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