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的位置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 详情

泉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建法〔2006〕32号

发布时间: 2006-09-08

泉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建法〔2006〕32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市直建设行业协会:

现将《泉州市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并按照文件规定严格执行。


附:《泉州市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市建设局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泉州市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

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总 则

一、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建设行业诚信度和公信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

三、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包括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等企业。

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含工程概预算人员)、注册建造师(含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及经考核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岗位资格证书的建筑企业管理人员。

四、本规定所称信用档案管理是指在记录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其从业活动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全面记录和信用等级评价,形成反映建设企业经营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信用信息。

机  构 职 责 分 工

五、市建设局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市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依托法制科),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机构职责分工:

(一)市建设局信用办主要职责为:

1、负责建立全市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收录其基本信息后与省建设厅档案数据库联网;

2、负责汇总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及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审核后报市建设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再上报省建设厅;

3、与本地区相关行政管理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

4、对本辖区内未成立协会的行业的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研究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的意见,并报市建设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督促、检查所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6、对建筑行业协会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

(二)市建设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及相关执法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及时将以下三种类型发现的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相关资料,填写好《泉州市建筑行业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表》、《泉州市建筑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良好行为记录表》、《泉州市建筑行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泉州市建筑行业企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表》(见附件1、2、3、4),将表格及相关资料送至市建设局信用办审核:

1、接到投诉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至信用办。

2、被委托单位日常执法发现的,应在8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至信用办。

3、局机关相关科室进行全市行政监督检查,应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送信用办。对企业或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诉讼期满方能记录不良行为。

(三)市直建设各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及时采集、核实、汇总在行业协会范围内的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及信用等级评定初步意见等情况,并将资料报市信用办。

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号码、资质核准时间、核准文号、资质证书编号、资质证书有效期、企业代码、联系电话、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业人员数量(包括执业资格人员数量)等有关设立登记、行政许可、资质等级及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类情况;

2、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取得的资格证书类型、等级、编号和取得时间、任职年月、人事档案存放地点、档案号、执业记录以及注册等情况;

3、业绩情况包括:经营状况、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建设规模、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

4、变更情况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情况。

七、各县(市、区)信用档案管理机构应于每月15日将上月情况向市信用档案管理机构上报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登记表与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登记表。

八、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信用档案管理机构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

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信用等级评定

九、 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市建设局信用档案管理机构可根据监管等工作需要,进行特定时段的信用等级评定。

全市性建设行业协会在记录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行业协会范围内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提出信用等级评定初步意见,上报市信用办,由信用办汇总审核,再将评定意见上报市建设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行业协会公布评定结果。

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B-四个级别。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超过一般水平,B表示信用低于一般水平、B-表示信用差。

十、确定信用等级档次应当以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在从业活动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为依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良好行为:主要包括建筑企业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等认定的,可参加AA、A级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所获表彰的级别、等次等作为辅助标准确定信用等级档次;

(二)不良行为包括:

1、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含行政强制、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的行为;

2、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行为或情况受到行政管理机关、金融机构或者行业协会不良评价、认定的情况;

3、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记录不良行为的建设企业,应列入B、B-级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辅助标准确定信用等级档次。

十一、建筑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内容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基本情况记录的获取:建筑企业取得资质许可、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后,市建设局从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执业资格)管理系统数据库或行政审批档案中提取其基本情况信息,为其建立信用档案,并在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办理注册延续、变更时及时更新其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行为记录的获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本地区、本单位及所属建筑类行业协会评优评先、对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各类表彰、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信用信息,连同掌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认定的良好行为信息,汇总填写《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登记表》,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逐级上报省建设厅信用办。

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获得工商、银行等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可持相关证明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要求记录其良好行为。

(三)不良行为记录的获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本地区、本单位及所属建筑类行业协会认定的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信息,连同掌握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汇总填写《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登记表》,附上不良行为证明文件,逐级上报省建设厅信用办。

十二、信用评定等级为AA、A的建设企业名单通过泉州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牌或颁发其他信用等级标志。

信用等级评定之后,发现相关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上年度有未被记录的不良行为的,应当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激励惩戒措施

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办按照建筑企业的四种信用等级,分别实施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的信用监管。

(一)绿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建筑企业。对其实行诚信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作强,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或较低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1)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续期、登记、出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可免于审查;

(2)对部分规模较大、列为扶持重点的建筑企业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扶持其做大做强;

(3)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4)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或较好的辅导或工作提示。

(二)蓝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评价等级为A级的建筑企业、当年新设立的建设企业等。对其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或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1)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续期、登记、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重点作程序性的检查;

(2)提供可能的辅导或工作提示。

(三)黄色监管适用于年度评价等级为B级的建筑企业、年检等级为基本合格的建筑企业或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建筑企业等。对其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1) 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续期、登记、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必要限制和重点审查;

(2) 列入专项检查的重要监管对象;

(3) 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四)红色监管适用于年度评价等级为B-级的建筑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1)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续期、登记、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最严格的限制和重点审查;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4) 一年内不得参加全市建设工程投标活动。

十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监管类别的限制。

十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先进或优秀建设企业,其上年度信用等级应在A级以上。

十六、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和变更情况记录期至终止从业时止,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记录期为5年。信用档案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在网站上查询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和良好行为记录在记录期内对外公布,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时间为一年。

十七、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注册所在地在外市的,由市建设局信用办将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其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由建设部或省建设厅审批资质或资格的,同时上报省建设厅。

十八、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认为其被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报送该信息的有关机构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报送该信用信息的有关机构应及时组织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意见,并向市建设局信用办说明理由,信用办审核后报市建设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答复。

附 则

十九、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实施。

附件1 泉州市建筑行业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表.200698155710771.doc

附件2 泉州市建筑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良好行为记录表200698155736707.doc

附件3 泉州市建筑行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20069815582537.doc

附件4 泉州市建筑行业企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表20069815582689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