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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建设局转发《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泉建筑[2005]28号

发布时间: 2005-07-07

泉州市建设局转发《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泉建筑[2005]28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建设系统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05]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监测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测工作。
  二、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告上一个季度的监测情况。
  附:闽建筑[2005]45号


                                
                           


附件: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筑[2005]4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及时掌握我省建筑市场工程造价变化情况,深化建设工程计价改革,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我省建筑市场工程造价变化情况,深化建设工程计价改革,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预算造价(即最高控制价,下同)、投标报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各项费用、要素消耗量与价格等。
  第三条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造价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测工作。
  第四条 实行工程造价监测报告制度。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报告上一个季度的监测情况。市场价格异动时,应及时报告。
  第五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确定有代表性的工程造价监测点,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监测网络。
  第六条 工程造价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
  (二)工程预算造价、投标报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及其各项构成。
  (三)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消耗量与单价。
  (四)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内容。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监测和报告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并通过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实施。
第八条 实行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行情分析制度,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每季度组织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市场行情进行分析,分析主要内容包括:
  (一)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和主要措施项目的市场价格变化。
  (二)中标价较预算造价下降幅度及原因分析;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竣工结算价较施工合同价的变化。
  (三)典型工程造价指标和工程造价指数变化。
  (四)重点跟踪项目工程造价对比。
  (五)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定执行情况。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时,所涉及的工程建设有关主体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密切配合,所提供的工程造价监测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发现隐瞒、虚报的,以不良行为记入其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泉州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