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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率的通知 闽建筑[2005]25号

发布时间: 2005-04-18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率的通知
闽建筑[2005]25号 

闽建筑[2005]2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配套《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以下简称建筑定额)和《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以下简称装饰装修定额)施行,经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中的(含装饰装修)工程企业管理费率调整如下:

一、建筑和装饰装修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取费

基数

一类

二类

三类

土(石)方工程

3%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8%

砌筑工程

22%

20%

17%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26%

23%

20%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17%

金属结构工程

18%

15%

13%

屋面及防水工程

17%

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15%

13%

11%

脚手架

垂直运输机械

4%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3%

其他工程

8%

人工搬运

3%

其他装饰装修工程

11%

室外道路、管道、挡土墙工程

13%

注:不分类别的工程套用有区分工程类别的定额项目时,按三类计算企业管理费。

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中有关仿古建筑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取费标准取消。

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2005年4月30日前(含2005年4月30日,下同)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企业管理费计取按原规定执行;2005年4月30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的工程,企业管理费计取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