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闽财建[2004]186号 |
各设区市财政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该办法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和进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