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的位置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 详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3年度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年检的通知 闽建筑[2004]23号

发布时间: 2004-02-17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3年度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年检的通知
闽建筑[2004]2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人[2001]89号)和原省建委《福建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闽建综〔1997〕54号)及补充规定(闽建综〔1999〕44号)精神,现将2003年度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福建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除2003年认证考试合格的人员外,均应按时参加2003年度的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年检。不按时参加年检或不参加年检者,本年度年检为不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年检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进行,省直、省属单位的持证人员由省造价总站年检,其他持证人员由从业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或县造价站初检、省造价总站复检。
   三、年检的主要内容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包括业绩报备、业绩质量、从业行为以及法律法规、业务学习等方面。
   四、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检为不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从业;
   (2)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单位出具业务报告书;
   (3)涂改、出借或转让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4)存在弄虚作假或多估冒算或恶意压价或工程造价业务质量低劣。
   五、年检时间:初检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0日,复检时间为4月10日至4月30日。持证人员应在规定初检时间内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qzzjxh.cn)申报年检,未上网申报年检的人员不予初检、复检,视同未参加年检;4月5日前各县(市)造价站应将初检情况报各设区市造价站,各设区市造价站在4月10日前汇总并报省造价总站进行复检。
   六、各级造价站应结合业绩备案开展业绩质量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年检的依据之一。2003年度业绩质量抽查在2004年4月5日前进行,检查情况与初检结果一并上报省造价总站。
   七、持证人员确因本单位没有相关业务或未安排相应专业工作无工程造价业绩的,经本单位证明,可提交业务学习总结或论文。
   八、2002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名单详见闽建筑〔2003〕91号文),应提交业务学习总结或论文参加年检。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将按规定撤消其概预算员资格。
   九、年检结论由省建设厅公布。省造价总站和设区市造价站按照省建设厅公布的年检结果,由受理年检的省或设区市造价站加盖全省统一刻制的年检专用章。
   十、年检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停止从业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