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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继续受理审批二、三级项目经理资质的通知 闽建人〔2003〕76号

发布时间: 2004-01-20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继续受理审批二、三级项目经理资质的通知
闽建人〔2003〕7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省建筑业工作会议精神和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为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的发展,解决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期内项目经理资质的审批问题。经研究决定,继续受理审批二、三级项目经理资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报条件

1、职称:二级项目经理要求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资格;三级项目经理要求具备技术员以上资格。

2、学历及专业:要求中专以上学历及相近专业。

3、业绩:主要业绩规模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二、三级相应标准(防水、智能化、消防专业评审标准附后),且为项目负责人。

4、培训证: 具有福建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颁发的近三年的培训证或三年前的培训证但参加过继续教育的。

5、施工年限:大学本科学历者施工经历需1年以上;大中专学历者施工经历需2年以上。

6、人员关系:申报人应为申报单位的正式聘用人员。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经理培训证书复印件;

4、学历证书复印件;

5、职称证书复印件;

6、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工程合同及工程竣工验收书);

7、项目经理任命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由设区市建设局(省直主管部门)核验原件且由核验人签名并加盖核验章。申报二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以上材料需提供一式二份,一份交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存档,一份交省建设厅;申报三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仅需提供一式一份,交设区市建设局(省直主管部门)存档。

三、申报时间及方式

1、二级项目经理资质每季度审批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5日申报)。设区市建设局(省直主管部门)将材料汇总编号后,行文上报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审批。

2、三级项目经理资质每季度审批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5日申报)。设区市建设局(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合格人员名单含业绩汇总表行文上报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材料留存在设区市建设局(省直主管部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支持、服务建筑业企业的角度出发,既要严格按照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验,保证上报材料真实、准确;又要端正服务态度,积极为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努力为实现我省建筑业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防水、智能化、消防专业项目经理资质评审标准

  

附件

防水、智能化、消防专业项目经理资质评审标准

为扶持防水、智能化、消防专业企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经过专门培训的上述三个专业项目经理按以下标准评审:

1、防水专业:

二级业绩标准按“造价100万元”考核,可只申报一项业绩。

三级业绩标准按“造价50万元”考核,可只申报一项业绩。

2、智能化专业:

二级业绩标准按“造价400万元”考核,且申报一项业绩即可。

三级业绩标准按“造价100万元”考核,且申报一项业绩即可。

3、消防专业:

二级业绩标准按“面积1.5万平方米”考核,且申报一项业绩即可。

三级业绩标准按“面积0.5万平方米”考核,且申报一项业绩即可。

福建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