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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监理工程师执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建[2003]16号

发布时间: 2003-04-16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监理工程师执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建[2003]1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市政公用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执业管理,确保工程监理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监理工程师执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在其注册单位承揽的工程项目中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二、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二等、三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三、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在二个二等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在三个三等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四、注册监理工程师在二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本人相对固定在一个工程项目任总监理工程师,其他工程项目要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有关监理工程师执业管理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向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