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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执行商品房产权面积计算规定衔接问题的通知 闽建法[2003]11号

发布时间: 2003-04-03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执行商品房产权面积计算规定衔接问题的通知
闽建法[2003]11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建设局:

  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实施以来,各地陆续提出在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时,对执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建住房[2002]74号文与以前行业标准《房产测量规范》(CH5001-91)、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房[1995]517号)等相关规定如何衔接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行为,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因产权面积计算规定调整而产生的纠纷,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经请示建设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时间为时点,按照该时点施行的国家和当地有关房屋产权面积测量计算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2000年8月1日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实施前已批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时适用预售许可证批准时国家和当地相关规定。  (二)2000年8月1日至2002年5月1日前已批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时适用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当地相关规定。  (三)2002年5月1日之后批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时适用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建设部建住房[2002]74号文件和当地相关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批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者明示所销售的商品房面积计算依据和面积构成,避免产生纠纷。  三、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时,应在商品房权属证书上备注商品房面积计算的有关依据名称。  四、请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宣传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妥善处理有关产权面积计算规定的衔接工作。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房管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