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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闽建建[2003]9号

发布时间: 2003-03-21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闽建建[2003]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规定》(闽建法[2002]123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试行)》(闽建法[2002]145号)等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启用新的资质证书。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就位对象  全省现有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均按现行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资质就位。  二、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相关材料  1、检测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省建设厅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或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3、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证明材料;  4、办公、试验场所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5、检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和检测人员职称证书、岗位证书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6、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手册;  7、检测仪器设备检定证明;  8、其它材料。  三、时间安排  2003年4月底前各检测单位应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局初审。5月底前各设区市建设局将初审材料集中报送省厅政务服务中心。6~7月份省厅组织抽查考核。2003年8月底完成就位工作。  四、其它事项  (一)各设区市建设局初审时,应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原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现有的检测单位性质暂不考核。注册资本金、净资产等条件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按该类最低资质等级就位;至2004年底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撤消其资质。  (二)在资质就位期间,同时受理检测资质申请工作。申请新的检测类别或检测项目应是本省空白或本地区紧缺的,并根据闽建法[2002]123号第五条“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审批。申请单位应按闽建法[2002]145号等有关规定申报,每申请一个类别专业的检测资质应单独填写一份申请表。  (三)重要岗位的检测人员应持有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尚未实行检测岗位证书的可由检测单位自行培训考核,并核发岗位证。  (四)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与申请工作(地点在省建设厅大院内“建设公寓”一层)。联系人:罗阿仲,联系电话:0591-7674698。   附件:福建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