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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闽建建[2003]5号

发布时间: 2003-02-10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闽建建[2003]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经贸委、水利厅、信息产业厅: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建市[2001]229号文)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建[200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2002年度我省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年检 (一)资质年检对象: 全省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工程监理企业(含暂定资质等级企业)均应参加2002年度资质年检。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失效,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二)资质年检时间安排: 2003年第一季度为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时间。 2003年2月20日前企业应将年检申报书面材料报所在设区市建设局初审,同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传至所在设区市建设局汇总,其中涉及电力、水利、通讯等专业资质的,企业应将年检申报书面材料分别报省经贸委、水利厅、信息产业厅初审。各设区市建设局和省经贸、水利、信息产业等部门,于3月5日前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书面材料(详见附件)集中报送省建设厅, 除省直有关部门外,设区市建设局应同时对企业网上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上传省建设厅,3月5日至3月底省建设厅对申报年检的企业进行年检。 (三)资质年检结论 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执行。 甲级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乙、丙级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在《城乡建设报》和“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四)资质年检材料: 监理企业原则上应当按照省建设厅闽建建[2002]4号文第四条所列的内容提交资质年检书面材料。为方便企业,简化手续,除2001年资质年检以来新聘用的监理人员应提交有关材料外,企业可以不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7款所列其他内容的材料。 (五)资质年检其他事项: 1、今年企业资质年检实行书面和网上同时申报。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申报时应按该系统要求录入,网上申报内容要与书面申报材料相一致。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以下简称“年检表”)中的“本年度工程情况”是指当年监理的已竣工工程。如当年尚未竣工的工程也可填列,但应注明“未竣工”。 3、设区市建设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初审时,应对《年检表》中的“企业所监理工程有关质量、安全事故”和“有无发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作出评定。填写附件,初审经办人及初审负责人应当签字,并加盖公章。“年检结论”由省建设厅填写。 4、对于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实施前已定级的企业,2002年资质年检,暂不考核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5、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和部分暂定资质等级企业的资质核定工作(地点在省建设厅大院内“建设公寓”一层)。联系电话:0591-7674698,联系人:罗阿仲。 附件:2002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初审表 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