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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2年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03]2号

发布时间: 2003-01-16

关于做好2002年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0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计划)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集团公司:

为做好2002年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现对2002年度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年检范围为未参加该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换证的企业,包括具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和原主行业资质为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对于在2002年度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出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必须参加年检。 二、年检结果按企业拥有的各类资质分别核定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企业符合资质标准,遵守有关市场、资质管理规定,质量行为良好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二)企业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分级标准80%的,其他各项基本达到标准要求的,且质量行为良好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三)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注册执业人员、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土建及公用专业人员及各类技术骨干人员、技术骨干总人数等均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规定80%的; 2.在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3.违反市场管理法规、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年检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分级标准; (二)工作业绩基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状况; (四)遵守市场管理法规、资质管理规定情况; (五)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及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四、年检申报材料: (一)年检申报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数据;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四)年检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对年检结果的处理意见: (一)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年检部门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二)对年检基本合格的企业,由年检部门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相对应的资质类别上加盖年检基本合格章;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年检部门在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相对应的资质类别上加盖年检不合格章,并收回资质证书正、副本,重新核定该资质等级; (四)重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 (五)在该年度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资质范围处罚的,年检中不再对该资质重复追究; (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年检部门负责年检的企业,年检部门建议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提出明确处理建议(并附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六、年检部门应在2003年6月30日前将年检结果报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