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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报告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03]4号

发布时间: 2003-01-13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报告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03]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文附件2)规定,现将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承接代理业务时向省建设厅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设立常驻分支机构的外省代理机构,在办理报告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闽常驻分支机构报告表》(格式详见附表1);  2、外省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3、常驻分支机构在我省驻地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常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的原件须经常驻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复印件加盖核对章,其中“报告表”应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意见。  本通知发出之前已在我省设立常驻分支机构的外省代理机构,应按以上要求,在2003年2月底到省建设厅政务中心办理报告手续.   二、在我省未设立常驻分支机构的外省代理机构进闽从事代理业务的,应先向省建设厅办理报告手续。  (一)办理进闽联系代理业务报告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闽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报告表》(格式详见附表2);  2、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办理代理项目单项报告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已向省建设厅办理报告手续的《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闽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报告表》原件;  2、已订立的招标代理合同(复印件)。  外省代理机构办理代理项目单项报告手续,应在订立招标代理合同之日起三日内进行。  三、外省代理机构在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代理项目招标文件等有关报备材料时,应同时附有已向省建设厅办理报告手续的“报告表”复印件。  未按本通知办理进闽报告手续的招标文件报备材料,监督机关可以拒收。  四、外省代理机构在我省设立常驻分支机构地址和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持《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闽常驻分支机构报告表》原件和分支机构新负责人任命文件或新地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  五、外省代理机构已按本通知要求向省建设厅办理报告手续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要求其办理其他准入手续。  六、未按本通知办理报告的外省代理机构,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务,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外省代理机构按不良行为记录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省建设厅将予以通报,并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1.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闽常驻分支机构报告表
     2.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闽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