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的位置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 详情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人[2002]116号

发布时间: 2002-12-24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人[2002]116号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办发(2002)83号],2003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5月10日至11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截止2003年12月31日,下同);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以前(含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三、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以前(含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四、报名具体事宜  1、报名地点:各设区市报考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到所在设区市建设局报名。中直、省直、外省在榕单位报考人员,持经主管部门人事处审核同意并盖章的报名表及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需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到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报名。  2、报名时间:  (1)省直报名时间:2003年1月13日至1月15日。  (2)各市报名时间:由各设区市建设局自定。  3、新申请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须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2003年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贴个人近期同底正面免冠照片一寸三张,二寸一张;  (2)报名信息表(用2B铅笔填涂);  (3)学历证明(含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含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6)报考二门考生(免试二门),应提供从事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满15年,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的单位证明。  4、续考人员提供申报材料:  (1)2003年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贴个人近期同底正面免冠照片一寸三张,二寸一张;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5、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建工局)将报名表及证明材料汇总并经市职改办审核同意后,于1月20日前报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经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查后,向报考对象发放准考证。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  6、报名考务费按省物委闽价(2002)房364号文规定标准:每人每科60元,各设区市建设局统一收取后,全额上交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厦门交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各支行、分理处;收款人为:福建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7010143300000974,开户行: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其他市均交当地建设银行票款分离专柜,收款人为:建设银行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350860800219007684,开户行:建行福建省分银行营业部)  五、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可以滚动);报考两科(免试两科)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六、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七、2003年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和报名信息表由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提供,请各设区市建设局于2002年12月30日前将负责报考工作的联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报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八、2003年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可向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购买,各设区市建设局也可直接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培训部购买。  九、有关具体考务工作和考前辅导另行通知。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联系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建设厅建设公寓;电话:0591-7610301、7615694。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