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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财政 投融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1-16

莆财20232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财政

投融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各助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管理,规范对外委托评审行为,明确助审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闽财200814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强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办﹝2013﹞21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20﹞47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莆田市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相关进行修改完善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莆田市财政局对外委托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莆市财建﹝2014﹞215号)、《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评审管理的补充规定》(莆市财建﹝2015﹞183号)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莆田市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

 

 

                        莆田市财政局

                        2023116

 

 

 

 

 

 

 

 

 

抄送:局领导,本局相关科室。

莆田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116日印发


附件

 

莆田市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管理,规范对外委托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评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莆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对市财政局受理评审范围内的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开展预算、决(结)算评审,受市财政局的委托将评审业务按规定程序委托社会审价机构(以下简称“助审机构”)协助评审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评审项目具体情况,评审中心将需委托的评审项目委托助审机构评审,由助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初稿,经评审中心复核调整后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第四条 助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承担市财政局受理评审范围内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的招标代理、预算编制、控制价编制、施工投标(含采购)代建、监理、决(结)算编制等业务。

第五条 助审机构或助审机构选派的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或者评审事项有以下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被评审项目代建、监理、编制决(结)算等相关活动的;

(二)选派的评审人员曾在被评审项目单位任职且离职未满三年的;

(三)选派的评审人员担任被评审单位常年基建、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基建、会计事项的;

(四)与被评审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以及其他为保持公正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二章 助审机构入选原则及条件

第六条 助审机构名单每年实行综合考评管理,每年不少于15家,经评审中心年度综合考评,符合考评结果应用要求的直接进入下一年度莆田市财政局助审机构名单,若助审机构低于15家或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社会审价机构中择优选取

第七条 入选助审机构一般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三年以上并具有相应资格、评审经验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且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能力;

(二)在省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且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具备健全的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适应于评审要求的稳定专业团队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在开展受托评审业务中接受评审中心监管并能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助审机构选派的评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担任工程专业评审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一级注册造价师专业评审人员至少有一名应具备注册造价师等执业资格,其他从事评审辅助人员按照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从业资格规定执行;

担任财务专业评审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主要评审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他从事评审辅助人员按照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有关从业资格的规定执行;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及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无因业务活动受到刑事处罚及行政处分

(四)能够在规定时限内按评审中心的要求,独立完成受托任务,并接受评审中心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申请入选助审机构的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或会计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咨询或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业绩证明文件;

(四)可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的人员名单以及相应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五)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六)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 助审机构每年综合考评一次。年度综合考评分为单项业务考评和管理素质考评两部分。评审中心对助审机构审定的每一个项目进行单项业务考评一年内累计个委托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向投标人或其他人透露预、决(结)评审有关情况的,立即取消入选助审机构资格并终止合同。

 

第三章 委托助审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项目需要委托助审时,按《莆田市财政局关于随机抽取助审机构的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根据抽取确定的助审机构,由评审中心收件人员负责把评审资料交给助审机构,并做好目录登记手续;助审机构在接受委托项目资料后,首先应按合同有关要求组建项目评审组同时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助审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其次要及时了解送审项目情况,熟悉送审资料的内容,对于尚需进一步补充的资料、澄清确认的问题由助审机构评审人员向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提出,由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补充所缺资料;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应按工程项目审核流程负责组织、管理和跟踪助审过程;助审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报告(含初审、终审,下同),评审报告需经助审人员及助审单位签章并随项目存档。

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在接到助审机构审核初稿后,交给建设单位进行反馈。评审中心根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及时组织现场踏勘、评审核对、会商。助审机构调整后出具初审报告,并由助审机构项目负责人一级复核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二级复核、三级复核人员复核助审机构根据复核意见进行必要调整后出具评审结论。最后,助审机构将项目资料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好退还评审中心归档。

 

第四章 助审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助审机构有权对受托的评审项目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按评审中心报告格式和内容要求出具评审报告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委托评审费用。

第十四条 助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如遇评审资料不全或不明确时,向评审中心提出补充完善的报告

第十五条 助审机构对评审结论具有保留意见的权利。

第十六条 助审机构接受评审中心委托后,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评审任务再委托其他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根据闽政﹝2003﹞3号、闽财建﹝2007﹞157号、闽财建201941号莆政办﹝2013﹞21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决(结)算审查的时限要求如下:

1.财政投融资项目预算评审在材料收齐完整后按以下时效完成: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1000-3000万元(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3000-5000万元(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25个工作日;5000万元以上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项目,核准后,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2.竣工结算评审时限为:送审金额500万元以下的,20天;5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30天;2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45天;5000万以上的,60天。

3.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限为:一般项目(3000万元以下项目,不含3000万元)30个工作日,大中型项目(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60个工作日。

评审时限从接到完整的预算、决(结)算资料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 助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评审中心沟通,如有疑问或资料不完整,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提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催报,不得自行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如需到工地现场勘查、查账或会商等,应征得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同意并在项目负责人组织下进行。

助审机构应对受托项目评审质量负责,助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经评审中心二、三级复核后,应按评审中心的复核意见及时更正;助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对争议问题与中心复核人员沟通后仍存在较大分歧的,可向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会商或复审申请,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就申请的争议问题按评审中心规定程序组织会商

助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经复核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助审机构应按评审中心要求及时给予更正;对工程量误差未纠正造成损失超过3%的,助审机构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九条 助审机构应妥善保管评审中心交付的项目评审资料。评审任务完成后,应按《莆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莆市财投审〔2011〕2号)规定及时将资料移交评审中心。具体退档时间为:

1.预算项目:在预算审核书发出后一个月内退档。

2.决(结)算项目:在决(结)算审核报告发出后一个月内退档。

第二十条 助审机构领取委托评审费用时应按财务管理规定提供正规财务报销票据等

第二十一条 助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方面的规定,自觉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规范职业行为,遵守保密纪律,在执业过程中对被委托项目的情况、评审结论及商业秘密等必须严格保密。如因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根据实际情况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助审机构评审时效、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助审机构年度综合考评分为单项业务考评和管理素质考评两部分,其中单项业务考评占年度综合考评权重为75%,管理素质考评占年度综合考评权重为25%。年度综合考评实行等级评分制,设分值100分,其中60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上(含60分)合格。

第二十三条 每一个评审项目完成后,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对助审机构按以下进行单项业务考评:

1.单项业务考评是评审中心以该评审项目评审业务承接之日起至出具审核报告之日为止,对助审机构的机构管理水平、评审人员素质、评审工作质量、评审工作时效、廉政工作纪律评审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考评(具体详见附件1:莆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助审机构单项业务考评表)。

2.单项业务考评实行等级评分制,设分值100分,其中60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上(含60分)合格。

3.助审机构在无特殊情况下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评审报告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管理素质考评按以下进行:

管理素质考评评审中心年终对年度内所有参与莆田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助审机构,按照助审机构单位情况、综合管理、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考评(详见附件2:莆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助审机构年度综合考评表)。

第二十五条 考评结果应用

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由高至低排名(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开排名)。

1.一年内累计个委托项目(单项业务考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立即取消入选助审机构资格并终止合同,但不限于助审机构在审项目(必须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

2.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60分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直接淘汰年度综合考评60分(含60分)至70分(不含70分)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排名在最后两名(含并列)直接淘汰;年度综合考评70分(含70分)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直接进入下一年度莆田市财政局助审机构名单。被淘汰的助审机构年内不得再次进入莆田市财政局助审机构名单。

3.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60分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直接淘汰年度综合考评60分(含60分)至70分(不含70分)的会计师事务所,排名在最后两名(含并列)直接淘汰;年度综合考评70分(含70分)的会计师事务所直接进入下一年度莆田市财政局助审机构名单。被淘汰的助审机构年内不得再次进入莆田市财政局助审机构名单。

4.如发现助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向投标人或其他人透露预、决(结)评审有关情况的,立即取消入选助审机构资格并终止合同。

5.对年度综合考评合格进入下一年度莆田市财政局助审机构名单的助审机构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取的社会审价机构,由评审中心与其签订委托评审合同。委托评审合同文本由评审中心制定。

 

第六章

第二十 助审机构所需费用根据莆田市财政局莆市财建﹝2014﹞号214文件计算并在合同中约定(若付费标准变更则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 莆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助审机构单项业务考评表》、《莆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助审机构年度综合考评表》在执行过程中由评审中心视工作实际适时调整。

第二十 本办法由莆田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莆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助审机构单项业务

考评表

附件2:莆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助审机构年度综合

考评

附件1:莆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助审机构单项业务考评表.xlsx

附件2:莆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助审机构年度综合考评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