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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号: 泉建价协[2023]14号 发布时间: 2023-08-28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工程造价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才的特长,提高为泉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下简称“协会”)会员服务质量,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造价的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促进协会工作可持续发展,在协会内组建专家库。为加强专家库人员自律、规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成员一切活动按照《泉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所规定的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由任职于协会会员单位(工程造价管理、造价咨询、建设、施工、房地产、财政评审、设计、院校、律师事务所等企业、事业单位)且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资深人员选聘组成。

专家库设有行业发展专家委员会、专业工程专家委员会(建筑、安装、市政、地铁、古建筑、加固工程、特殊工程等)。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践行科学发展观,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协会领导班子负责专家库管理工作,协会秘书处统筹计划专家库活动及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任期为四年,按照动态管理,分期、分步健全到位的指导思想适时调整,充实专家人选。

第七条 专家库主要工作范围:

(一)研究工程造价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三)开展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学术研讨、撰写论文,召开互动交流研讨会等。

(四)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信息服务。

(五)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开展友好往来与协作。

(六)协助协会收集和提供“四新”技术及信息资料,参与协会编辑内部交流刊物。

(七)接受协会委托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八条 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人自愿申请、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同意、履行协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二)专家库成员应任职于协会会员单位,或为协会个人会员。

(三)热爱工程造价事业,热心参加协会安排专家库活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责任心强。

(四)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的资深人员。

(五)工作能力及创新能力强,在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能解决实际问题。

(六)具有或相当于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其他高级技术职称。

第九条 专家的权利

(一)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协会组织专家活动,发表个人意见和见解。

(三)享有协会颁发的专家聘书及荣誉和称号。

(四)享有专家库的工作成果和相应报酬。

(五)享有被聘任或自愿退出专家库的权利。

第十条 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管理暂行办法。

(二)参加协会组织专家库的有关活动,完成协会安排的工作。

(三)向协会提供工程造价专业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维护协会社会形象和信誉,提高协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 专家库人员在协会统一组织下开展业务相关活动,未经协会同意任何个人不得以协会专家库名义擅自组织任何活动,聘书仅作本协会内部专家库证书,对外无效。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工作变动应及时向协会办理单位更动等变更手续,如更动后单位不予推荐同意,则视为自动退聘。

第十三条 库内专家有以下情形者,协会将予以除名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管理办法;

2、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未能客观公正的履行专家职责;

3、个人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泉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