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协会行业自律及可持续发展,在协会内组建造价专业人才库。为加强人才库的自律、规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造价专业人才成员一切活动按照《泉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所规定的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条 造价专业人才由任职于协会会员单位(工程造价管理、造价咨询、建设、施工、房地产、财政评审、设计、院校、律师事务所等企业、事业单位)且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选聘组成。
造价专业人才分为各个专业小组(建筑、装修、抽筋、安装、市政、公路、水利、古建筑、加固工程、特殊工程等)。
第四条 造价专业人才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造价专业人才库管理工作。
第六条 造价专业人才库实行聘任制,每届聘任期为四年,按照动态管理,分期、分步健全到位的指导思想适时调整。
第七条 造价专业人才主要工作范围:
(一)接受协会委托对差异化管理的项目进行审核;
(二)接受协会委托对造价纠纷进行工程量计算等基础工作;
(三)其他事情。
第八条 造价专业人才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人自愿申请、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同意、履行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二) 持经济类或建筑类助理职称以上或有二级及以上造价师证书;
(三) 熟悉工程定额、能够独立完成工程预结算工作,责任心强;
(四)熟练运用广联达、晨曦、海迈、鲁班等算量和计价软件等工具;
(五)造价专业人才成员应任职于协会会员单位,或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造价专业人才库的权利
(一)向协会提出审核项目的工作结论和和造价纠纷办法。
(二)参加协会组织造价专业人才业务活动,发表个人意见和见解。
(三)享有协会颁发的造价专业人才库聘书及荣誉和称号。
(四)享有造价专业人才库的工作成果和相应报酬。
(五)享有被聘任或自愿退出造价专业人才库的权利。
第十条 造价专业人才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管理暂行办法。
(二)参加协会组织造价专业人才库的有关活动,完成协会安排的工作。
(三)向协会提供工程造价专业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维护协会社会形象和信誉,提高协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 造价专业人才库人员在协会统一组织下开展业务相关活动,未经协会同意任何个人不得以协会造价专业人才库名义擅自组织任何活动,聘书仅作本协会内部造价专业人才库证书,对外无效。
第十二条 造价专业人才库成员工作变动应及时向协会办理单位更动等变更手续,如更动后所在单位不予推荐同意,协会书面通知本人退出。
第十三条 库内造价专业人才有以下情形者,协会将予以除名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管理办法;
2、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未能客观公正的履行造价专业人才职责;
3、个人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泉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