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泉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纠纷调解中心(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员的调解行为,提高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调解员应遵循科学、公正和诚实原则,客观、独立地进行尽职、尽责、勤勉、谨慎地行使自己的职责,通过调解的方式高效、快捷的解决争议;应独立、公正,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责;应积极参与调解中心组织或认可的培训以及相关活动,以保持和提升与调解相关的知识与技能。
第三条 调解员在接受调解工作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二)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并能够积极推进调解案件。
第四条 调解员应自觉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与调解案件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不得主动与当事人联系,谋求自己作为个案的调解员。具有下列情形的,调解员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当事人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
第五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公正地进行调解,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应当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保持中立,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也不得保证调解结果。
第六条 调解员在调解程序正式开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基本程序、调解中的作用以及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做好有效调解的准备,事先商定调解进程及方案。应当向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关于案件调解费及相关费用的真实、完整的信息。
第七条 调解员应当以法律和专业知识为基础,向当事人客观地陈述案情,帮助当事人分析争议焦点以及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引导当事人在诚实守信、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分歧,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
第八条 调解员应当勤勉尽责,遵照相关造价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认真分析判断专业问题,独立进行检验、测算、分析、评定并形成调解意见,保证不出具虚假或误导性调解意见;妥善保管、保存、移交相关调解材料,不因自身原因造成调解材料污损、遗失。
第九条 调解员应当保守在调解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利用调解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获取利益,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及调解信息。
第十条 对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在当事人其后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调解员不得参与案件审理或裁决,也不得担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十一条 调解员违反本守则,由调解中心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守则由泉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